湘政办发〔2016〕8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以下简称"医养结合"),更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努力缓解医疗资源紧张和老年人看病、住院的压力。推广老年人健康管理理念,推动老年人医疗服务由治疗康复向健康管理、由侧重于疾病救治向预防性干预转变。着力完善市场机制,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规范发展秩序,健全服务体系,确保每个老年人都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发展产业化、集群化、个性化的新型健康养老服务业,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1.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以机构为依托,做好有需求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重点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对多数老年人,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通过医养有机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
2.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发挥政府在规划设计、政策制定、规范市场、营造环境等方面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以需求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服务事业,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多位一体的发展格局。
3.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托现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结合区域内老年人状况,准确把握未来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
4.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强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实现养老和医疗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依托城乡社区和基层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服务对象信息、健康信息和服务信息共享。
(二)发展目标。到2017年底,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80%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到2020年,较为完善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全面推广,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5%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三、主要任务
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逐步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各地依托现有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通过不同的投融资渠道,建立机构融合型、社区嵌入型、居家服务型健康养老模式。
(一)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按照"就近便捷、互利互惠"的原则,明确双方责任,完善协作机制,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二)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准入和管理,相关部门应支持其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床位数在200张以内的养老机构,可就近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应急通道,通过医生定期上门服务,随时提供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自身能力和养老需求,可设置1所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如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制定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养老机构设置相应医疗机构的需要,并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
(三)促进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合理规划布局,逐步形成涵盖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等在内的多层次、有梯度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工作;支持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转型为老年人护理院。引导乡镇卫生院建立护理院或小型养老机构,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老年医疗护理特色科室;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向以老年康复为主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转型,方便老年人就医。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应予优先受理;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为其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全面推进老年人社区健康管理服务。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做好健康养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加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动态管理。对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助理)医师与老年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辖区内自愿签约的行动不便居家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2017年老年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覆盖。
(五)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办具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医养结合机构同等享受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公民合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六)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坚持养老与养生相结合,将中医治未病理念、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推动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之间的深层次合作。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中医医院采取自建、托管或与养老机构开展技术协作等多种形式,探索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模式。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立老年病科,开展老年病、慢性病中医药防治工作,并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加强转诊与合作。支持养老机构与中医医疗机构合作,建立快速就诊绿色通道,鼓励中医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群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特色的护理院、疗养院。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大力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与老年人家庭签订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中医健康教育。支持运用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发智能化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包,为老年人提供融中医健康监测、咨询评估、养生调理、跟踪管理为一体的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新型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地可将健康服务产业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有条件的市州可设立健康产业基金。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省级及以上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的生产性企业,享受集聚区工业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医疗机构设置老年护理床位符合养老资助条件的,可按实际开放床位申请给予项目建设资助和营运补贴。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项目建设。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五)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经自愿申请,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服务质量、结算办法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要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继续做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探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扶持引导商业保险企业开发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体系。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的定向培养、合作培养和其他针对性培养政策,完善医疗、养老服务护理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制度,不断加强医养结合发展的人才保障。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行业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同等对待,推荐评优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养结合人才队伍的轮训机制,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医学类高等学校和中等医学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
(七)强化信息支撑。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组织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集网络诊疗、远程医疗、远程会诊、远程健康监护、在线咨询等多功能于一体的"互联网 "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实施方案。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卫生计生、民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建设、管理、服务以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的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中医药方面的老年服务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产品推广,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的人才培养,做好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
(二)抓好试点示范。建立以省级医养结合示范基地为龙头,市州为枢纽,县市区为支撑的三级医养结合发展体系。规划建设一批集养老、医疗、旅游、休闲、运动、宜居于一体的省级医养结合示范基地,重点支持宁乡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建设。指导长沙市、湘潭市、岳阳市三个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市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未列入国家级试点的其他市州至少设1个试点示范县市区。通过试点的示范、引领,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省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地工作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加强考核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将医养结合纳入卫生计生、民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确保如期完成工作目标。省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地方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5日